香港僱主由成立公司開始、到僱員入職、在職期間、以至離職都須遵照強積金條例,履行其強積金責任。新手老闆就未必熟悉如何管理公司的強積金賬戶,本文拆解僱主在不同階段要應付的強積金處理事宜,幫你做個負責任的好老闆。
選擇強積金種類
成立公司及開始請人後,僱主需選擇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一般中小企主要有兩類計劃可供選擇,一是集成信託計劃,即最常見的強制性公積金,透過匯集不同加入計劃的僱主及其僱員以及自僱人士的供款,以在投資方面實現規模經濟效益,適合任何行業參加。
另一類是專為建造業及飲食業而設的行業計劃,這兩個行業的僱員流動性高,大多是受僱期不足60日的臨時員工,參加行業計劃後,只要臨時僱員繼續留在這兩個行業工作,那麼新舊僱主都可加入相同的行業計劃,僱員轉工時就無須更改計劃,方便僱主計算供款額,簡化僱主處理強積金的安排。
選擇強積金受托人及計劃
公司負責人應到積金局網站,查看合資格的強積金核准受託人,從中參考市場上有哪些強積金計劃可供選擇。你可根據公司及員工的需要,在眾多的提供強積金服務的公司及銀行中,選擇合適的強積金計劃,以下是部分考慮因素:
過往的投資表現
強積金是打工仔重要的退休儲蓄財產,參與的僱員自然希望強積金可以有保障及有好的表現。僱主挑選計劃時,可以留意強積金受託人的財務實力及穩健度,也可參考受託人的過往的投資表現,然後諮詢員工意見,作出合適的選擇。
服務及費用
每間強積金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及收費有所不同,市場上強積金基金管理收費由0.18%至3.33%不等,差異極大,收費的高低無疑會影響基金的淨回報,僱主應把基金管理費作為考慮因素。同時基金公司提供的電子化平台是否完善, 成員在自行更新資料、更改投資分配,以及整合強積金計劃是否方便,都可作為選擇強積金公司的考慮因素。
參加強積金的期限
僱主必須於一般僱員入職後的首60日內,為他們登記參加僱主選用的強積金計劃。僱主在新僱員入職時就應盡快向僱員提供參加MPF的登記表格及所選用的強積金計劃資料,千萬不要等到要支付第一次供款時才為僱員登記,因屆時可能已經超過僱員登記參加計劃的期限。
為新僱員登記強積金計劃與僱員試用期的長短無關,即使試用期為三個月或半年,僱主仍須在60日內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僱主無法在限期前為僱員註冊強積金計劃,即屬違法。僱主或違例者如被定罪,最高可判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
強積金僱主供款額
作為老闆,需要為僱員的相關入息作出5%的供款。假如僱員的月薪為HK$10,000,僱員供款5%即HK$500,而老闆亦要為僱員供款5%,僱員當月收到的薪金會是HK$9,500,強積金供款額為HK$1,000。
不過要留意目前僱員薪金低於HK$7,100,僱員無須作出強積金供款,但是老闆仍需為僱員的相關入息作出5%的僱主供款。
另外,無論是僱員還是僱主,都可在強制供款以外的作出自願性供款,而兩者的金額並沒有掛鈎。
每月入息 | 僱主每月供款額 | 僱員每月供款額 |
低於HK$7,100 | 有關入息x 5% | 無須供款 |
HK$7,100至HK$30,000 | 有關入息x 5% | 有關入息x 5% |
高於HK$30,000 | HK$1,500 | HK$1,500 |
僱主的供款期限
對於新僱員的首次強積金供款,僱主須於新僱員入職滿60日後的下一個月份的供款日或之前作出供款,假如新僱員在9月1日加入公司,至11月1日仍然受聘,僱主便須於12月10日或之前作出首次強積金供款。期後僱主須於每個月的供款日或之前按時供款。僱主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支付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須向僱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如果新僱員在60日內離職,僱主及僱員則毋須作出MPF供款。
要留意,如僱主逾期供款,須繳交欠款或遲交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
強積金的行業計劃
如果你公司從事的是建造業或飲食業,選擇為臨時僱員註冊行業計劃,那你的僱主供款將基於僱員的每天入息計算,僱主的強積金供款需按供款標準表進行供款,要注意行業計劃下的僱主及僱員均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便作出強制性供款。
每日入息 | 僱主供款額 | 僱員供款額 |
低於HK$280 | HK$10 | 無須供款 |
HK$280或以上但低於HK$350 | HK$15 | HK$15 |
HK$350或以上但低於HK$450 | HK$20 | HK$20 |
HK$450或以上但低於HK$550 | HK$25 | HK$25 |
HK$550或以上但低於HK$650 | HK$30 | HK$30 |
HK$650或以上但低於HK$750 | HK$35 | HK$35 |
HK$750或以上但低於HK$850 | HK$40 | HK$40 |
HK$850或以上但低於HK$950 | HK$45 | HK$45 |
高於HK$950 | HK$50 | HK$50 |
僱主供款可以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目前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主在支付僱員應得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可以使用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供款部分來抵銷。僱主供款的5%及僱主額外為僱員的自願性供款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歷年的累算權益,都會計算入可對沖金額。而僱員5%強制性供款或自願性供款,均不適用於強積金對沖機制。
立法會在2022年6月9日三讀通過《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隨後政府在6月17日刊憲,預計2025年將實施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屆時僱主將不可以用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來抵銷裁員、結業時的僱員應得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