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每年有幾個月是打風季節,當遇上黑色暴雨警告、八號或以上級別風球時,各行各業的工作安排有所不同。面對惡劣天氣狀況,中小企老闆應如何作出適當的工作安排?其實,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對各狀況都提供了建議,本文解釋部分最常情況,讓僱主清楚自己的責任,盡早與僱員共同協商及訂明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
因應惡劣天氣狀況,僱主如何作出安適的安排?
僱主必須預先與僱員訂明有關颱風、暴雨警告或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以及在其他惡劣天氣下,合理及切實可行的工作安排,過程中要諮詢員工及讓他們參與制定有關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
僱主制定工作安排時應是與僱員協商後最合適的結果、同時需顧及僱員的安全及明白法例的規定及自身的責任。僱主需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
- 上班的安排
-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安排
- 復工的安排
- 在家工作的安排
- 工作時數、工資和津貼的安排
- 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就僱員在惡劣天氣情況下上班,守則有何建議?
根據《守則》建議,僱主應該以員工的安全及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作首要考慮,盡量將在惡劣天氣情況下於工作地點當值的必要人員人數減至最少,《守則》的建議做法是︰
天氣狀況 | 僱員上班安排 |
懸掛一號風球或黃色暴雨警告信號 | 須依照原定時間表上班 |
懸掛三號風球或紅色暴雨警告信號 | 須依照原定時間表上班 |
上班前懸掛八號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 | 不應安排員工上班 |
在工作期間發出八號或以上風球 | 安排員工分批下班 |
改掛三號、一號或已除下所有風球 | – 距離工作時間結束不足3小時,容許僱員毋須復工 – 距離工作時間結束超過3小時,僱員應2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
不過《守則》亦表示各位僱主應體諒員工的情況而作出彈性處理,如居住地點、路面、交通及安全情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員工在家工作,或安排寬裕的上班時間。
打風時安排員工上班可行嗎?
僱主可按照事先與僱員的協定,要求必要人員返回工作地點上班,不過《守則》指出僱主應採取相關措施,應發放當值津貼及往返工作地點的特別交通津貼。天氣惡劣下,必要人員未必有公共交通工具有往返工作地點,僱主須切實考慮為他們提供安全的接送。另外就自願繼續協助的僱員,應向他們發放優於正常工資的津貼,以補償他們的額外服務。
僱主要求必要人員上下班時,有甚麼安全責任需注意?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按僱主要求在八號風球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上班,在上下班途中的四小時內,途中不幸遭遇意外導致受傷或身亡,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均會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僱主必須負責,作出補償。有關責任的爭議將由勞資審裁處負責處。
另外,《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主要求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工作前必須先評估有關的風險,確保工作中的危險因素已受到適當的控制,並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八號風球懸掛時,僱主可否在要求員工在家工作(WFH)?
勞工處並沒有列明在黑色暴雨警告、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時,僱主不可以安排員工上班,只是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嚴格來說,僱員在打風當日並不是假期,僱主是可要求員工在家工作,只需確認是在安全情況下工作便可。如僱員有合理證明未能安全地在家工作,僱主便不能要求僱員在家工作。
因打風不能工作,僱主可扣減員工的工資或年假嗎?
《僱傭條例》中列明僱主不可扣減員工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8號風球或其他惡劣天氣警告下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有關規定即屬違法。
另外僱員因打風等情況而遲到,僱主不可因遲到而扣減員工工資。因法院曾裁定「遲到」並不等於「缺勤」,不適用《僱傭條例》中僱主可就員工實際缺勤時間扣減工資的規定,所以即使僱員同意,僱主也不得以遲到為由扣減員工薪資。
僱主一定要遵守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嗎?
《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雖由勞工處訂立,但守則並沒有法律地位,只是為僱員及僱主提供建議做法、安全須知等參考,僱主不遵守也沒有刑責,不過有機會損害勞資關係,影響公司運作順暢。僱主在僱員入職前應與員工磋商,再制定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
另外勞工處強調若僱主因不遵守指引而出事,會有相應的跟進,調查僱主有沒有做足預防措施。如果在惡劣天氣下出意外,勞工處可以按《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六條,控告僱主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中小企在制定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時,有甚麼可供參考及查詢?
中小企制定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時可參考由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指南》及由職安局編製的《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健康》。同時要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等法例。
僱主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或可親臨各分區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查詢。